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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破除四大就业“潜规则”

《就业促进法》于今年开始实施,专家表示,以前就业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潜规则”,将得到有效遏制。

  不少求职者以前找工作时都会碰到就业歧视的现象,从年龄、性别、户籍到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血型、生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对于以前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或收取押金才肯介绍工作的情况,《就业促进法》将明确规定这两类行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而对于“黑职介”,新法律规定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别用人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挪用为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培训费。《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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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1月11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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